轻钢超级工厂产业联盟

章程

愿  景:共建轻钢行业美好未来

使  命:以标准化的生产、协作、管理,借助数字化、网络化的平台,为全球轻钢行业提供高性价比的综合配套产品服务,推动轻钢建筑全球规模化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

价值观:自律、互信、互助、融合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全称为轻钢超级工厂产业联盟,英文名称是CFS Super-factory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FSSIA。
第二条 本联盟是在自律、互信、互助、融合发展价值观的基础上,由国内外轻钢生产配套工厂相关的企业单位、专家自愿结成的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旨在促进相关主体之间的交流和对内、对外深度合作,促进个体提高,形成优势互补,有效推进轻钢行业的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秘书处设在厦门大禾众邦装配式建筑创新中心,办公地址:厦门集美区软件园三期A区03栋1203。

第四条 本联盟的类型为协议型产业联盟

 

第二章 联盟任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联盟立足于搭建国内外轻钢生产配套工厂合作与促进平台,聚集轻钢行业,服务联盟企业,链接资源推进轻钢互联工厂的发展。

第六条  联盟任务是着力聚集产业生态各方力量,联合开展轻钢生产配套工厂的生产标准化、管理标准化、服务标准化,共同探索联合发展的机制,推进轻钢建筑的普及,广泛开展国内外合作,形成全球化的合作平台。

第七条  联盟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工厂品质控制、联网服务、数字化管理的研究;

(二)开展工厂的生产标准化、管理标准化、服务标准化推行;

(三)开展工厂认证工作,推行认证管理机制;

(四)开展国内外的业务对接工作;

(五)开展信息交流与学习。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八条  本联盟由企业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轻钢行业内的生产型企业单位;

(二)拥护本联盟的章程,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口碑;

(四)履行会员义务,交纳会员费用,积极参加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常务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联盟会员。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包括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会员单位:

(一)可以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二)可以免会务费参加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组织的会议;

(三)可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四)按联盟规则,对联盟工作提出意见,监督联盟的重大事宜。

(五)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理事单位:

除享有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

(二)可承接联盟接到的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三)可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

(四)参与联盟的重大事务决策。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为联盟推荐优秀企业;

(三)参与联盟对接大型的合作项目;

(四)参与组织联盟活动,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五)参与联盟的重大事务决策。

第十二条  理事单位由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首届理事单位由参与联盟组建的、有为大家服务意愿的单位组成;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和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理事长单位由主要发起单位产生。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需派代表参加联盟理事大会,如连续二次不参加者,视为自动降级。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完成联盟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对联盟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理事单位和会员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认证、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七)理事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积极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

(二)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专家委员会、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十七条  联盟全体成员组成联盟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在休会期间由会员代表团开展日常事务,代表团成员由会员提名大会表决半数,人数最少3人最多不超过9人,代表团两年一届,可连选连任。代表团由推举一位主席,第一届代表团主席由发起人担任,后续可在会员大会会议时推选更适合人选,由会员大会到会人数的3分之2表决通过,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及修改联盟章程;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一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长可临时招集,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国内外轻钢行业、工厂管理相关知名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等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

(二)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联盟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三)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为联盟成员链接资源。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接受会员代表团的监督与指导,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编制联盟章程;

(三)提名、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理事及理事单位;

(四)决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七)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八)决定联盟工作组的设定;

(九)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十)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联盟设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为常务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驶第二十条的第(一)、(五)、(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两届,联盟首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会员大会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可增选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增选名额,由副理事长单位提名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五)负责组织下设机构日常工作配合;

(六)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等工作;

(七)负责办理联盟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为:

  • 会员费;
  • 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用于支付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和联盟其他事务所需费用。

第二十七条  经费由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在秘书处挂靠单位指定账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在联盟规定的范围以外。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秘书处按照联盟大会的有关规定和指示使用联盟资金,按年度向联盟成员公布资金使用清单并提交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半数以上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轻钢超级工厂产业联盟。

第三十九条 修改原框架协议的超级工厂联盟为轻钢超级工厂产业联盟。

2020-05-28第一次联盟会议修改